中国国画院重要文件说明
院2014年第(26)号文
中国国画院各地方分院、艺术交流中心、艺术创作中心、采风基地
根据中国国画院常务会议研究,关于对中国国画院各地方分院、艺术交流中心、艺术创作中心、采风基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说明,根据《中国国画院地方分支机构管理条例》,中国国画院自成立以来未同意任何一家分支机构再设立所谓的分院、艺术交流中心、艺术创作中心、采风基地。中国国画院各地方分院、艺术交流中心、艺术创作中心、采风基地也不准任何理由在所属区域再设立分院、艺术交流中心、艺术创作中心、采风基地,如有设立均属非法,请中国国画院各地方分支机构在成立分院后自行设立的分院、艺术交流中心、艺术创作中心、采风基地限期在2014年5月31日前取消所设立的组织并进行整改,,整改后将书面材料上报中国国画院办公室。限期未整改的中国国画院将在2014年6月30日前派工作组进行督查,并将督查情况在网站、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声明并向全国各地方分院进行通报,情节严重的取消地方分院或分支机构。
望中国国画院各地方分院、艺术交流中心、艺术创作中心、采风基地务必认真执行。
中国国画院
2014年5月12日 |